太原市南安商会

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
       为保证商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,规范促进会费收取、使用、管理,根据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会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   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南安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所有会员。本会会员向商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 第四届缴纳会费的标准:

1、会长单位(每届五年):60000元/年

2、副会长单位(每届五年): 2000元/年

3、理事单位(每届五年): 600/年

4、会员单位(每届五年): 300/年

第二条 会费使用范围

(一)会务费。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长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和学术交流会议的开支。

(二)业务活动费。调查研究、业务培训、咨询服务、技术引进与推广,与行业促进会社会各界的交流活动等。

(三)印刷制作费。用于制作会员标牌、证书、印刷会刊、行业信息、资料、会议材料等。

(四)行政办公费。用于日常办公用品,工作人员工资、社会保险、生活补贴、交通费等。

(五)其他应支出的费用。

第三条 会费的管理

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,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。会费年度财务预、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,经理事会审议批准,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。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,一律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会费收据。

第四条 会费监督

(一)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。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
(二)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的年度财务进行审计;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前完成审计;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审计。

(三)促进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,并按照行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。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,造成生产经营、生活困难的,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,报秘书处核准同意,可酌情减免部分会费。

           第五条 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后施行。